香港公司股东与董事权责界定及差异分析
作者:在岸港商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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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6/1/9 9:06:01
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,于设立阶段即需满足最低人员配置要求,即至少配备一名股东及一名董事。
股东与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主体,其身份属性、权责范围存在本质差异,现将相关要点系统梳理如下。
身份属性界定
股东系公司股份的持有人,通过出资认购股份取得公司所有权,是公司的所有权主体。
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覆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,是保障股东权益行使的核心载体
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主体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,核心职责在于主导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落实重大经营决策。
董事会作为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,负责统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,确保公司运营符合股东会既定方向。
产生机制规范
股东身份的取得以股份认购为核心要件,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足额缴纳股款、完成股份认购程序,即可成为公司股东。
董事的产生则需履行法定选举程序,由大股东提议或股东会表决选举产生,当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商业管理能力、专业知识储备及合规意识,以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与合规性。
董事的职权边界,除香港《公司条例》明确规定的法定职权外,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及股东会专项决议进一步细化明确。
权责范围划分
▍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决策;
▍保存会计账簿及营业记录;
▍负责银行账户管理;
▍代表公司借入贷款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;
▍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;
▍拟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方案;
▍召开股东大会,执行股东大会决议。
▍参加股东会,并根据股份比例享有投票权,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▍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、获取股息;
▍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;
▍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。公司清盘后,依法分得剩余财产;
▍股东会审议及通过年度审计报告;
▍通过股东会聘任或辞退董事、并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;
▍公司有盈利时,股东有权获得公司派发股息;
▍公司结业时(即清盘),在公司清还债务后,股东可以获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。

常见问题合规解答
▍香港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的最低配置标准是什么?
依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151条及相关规定,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的最低人员配置要求为:至少1名股东(自然人或法人均可)、至少1名董事(自然人)。
需明确的是,香港法律未禁止股东与董事身份重合,实践中,私人有限公司常存在股东与董事为同一主体的情形,该模式符合法律规定。
▍非香港居民能否担任香港公司董事?
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香港居民可担任香港公司董事。根据香港法律规定,董事任职的核心条件为:年满18周岁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未被香港法院作出取消担任董事资格的禁令。
需特别提示的是,若公司需开立香港本地银行账户,银行通常会要求董事及有权签字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(如护照、港澳通行证)、住址证明及相关资质文件(如适用),具体要求以开户银行的合规审查标准为准。
▍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同时担任香港公司的股东及董事?
可以。香港法律明确允许法人主体(包括境外注册公司)担任香港公司的股东及董事。
境外公司作为法人股东,可通过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身份;作为法人董事,需指定具体自然人代表履行董事职责,相关代表人员需符合董事任职的法定条件,且需向公司注册处报备代表信息。